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云会协〔2019〕4 号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 2018 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8〕16 号)的要求和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办法》(云会协〔2011〕87 号)的规定,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我会)组织
实施了 2018 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检查工作已圆满完成,将有关情况作如下通告。
一、检查总体情况
2018 年,我会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和深入开展“质量提升年” 主题活动的基础上,推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我会在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中,随机抽选了 31 家事务所
作为 2018 年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分布在昆明、德宏、保山、迪庆、丽江、怒江 6 个州(市),占全省非证券资格事务所的 23.13%。为了让检查组与被检查事务所充分沟通交流,达到检查效果,此次检查均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
2018 年 8 月 24 日至 9 月 16 日,我会随机抽选了 33 名执业
质量兼职检查员与秘书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11 个检查组对31 家
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共抽取了 157 份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
9 月 26 日,我会组织各检查组组长进行随机交叉复核验收底稿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检查工作质量和底稿的完整性。为保证检查工作客观、公正,9 月 27 日,我会在组织各检查组组长分组随机交叉复核的基础上,对业务项目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形成了专门认定报告。
二、检查结果
此次检查,10 家事务所能够较好的遵循质量控制准则、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10 家事务所能够基本遵循质量控制准则、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6 家事务所遵循质量控制准则、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情况较差,5 家事务所存在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持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的情形。检查情况表明,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不容乐观,有待进一步提高。
部分事务所对质量控制不够重视,为了应付检查,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业务报告逐级复核流于形式,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形。复核
制度未真正得到有效执行,未起到帮助事务所有效防范执业风险的作用。虽制定了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制度,从检查组抽查业务底稿的归档记录来看,部分业务底稿归档日期超过审计报告日后的 60 天。
银行存款普遍未实施函证。24 家事务所对银行存(贷)款函证不重视,占此次检查事务所的 72.7%。普遍以银行收费为由不予实施,底稿中未记录不予实施的理由。部分底稿中收集了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但没有与原件核对相符的记录。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13 家事务所未实施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审计检查程序;未执行固定资产租赁、抵押、担保、保险相关的审计程序;未执行固定资产减值相关的审计程序。7 家事务所未执行在建工程的现场勘察程序;未取得在建工程相关的报建、审批、概算等相关证明性资料;未执行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程序;其中有 1 家事务所存在在建项目早已交付使用,但尚未结转成本的情况。
个别事务所存在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情况,高龄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未勤勉尽责,且签发大量报告,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影响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三、 检查结果的处理
为了强化行业自律,树立行业权威,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本着“帮助、教育、督促、提高”为目的,以必要的惩戒为补充的基本原则,我会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召开了
惩戒委员会 2018 年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作出了相应的惩戒决
定。根据两次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对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 1 家事务所给予训诫的惩戒,1 家事务所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对存在严重违规执业行为的北京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明分所给予公开谴责的惩戒;对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 7 名注册会计师
给予训诫的惩戒,对 2 名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对游
光柱、丁衡、段华 3 名注册会计师给予公开谴责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