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就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深港通]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予以了明确,该通知自12月5日起执行。
该通知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明确,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